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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幸福巷(原技术监督局)2幢2层,3幢房屋租赁

  • 2026-04-04

项目名称: 巢湖市幸福巷(原技术监督局)2幢2层,3幢房屋租赁

招标公司: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房屋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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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幸福巷(原技术监督局) 2幢2层、3幢房屋租赁 公告

项目名称

巢湖市幸福巷(原技术监督局) 2幢2层、3幢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425

委托方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20 26 年 4 月 4 日 9:00始至 20 26 年 4 月 23 日 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26年4月2 4 日 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 2026年4月24日 17 : 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巢湖市幸福巷(原技术监督局) 2幢2层、3幢房屋

2幢 第 2层 ; 3幢 第 1 层

混合

约 323.46

3

8.54

0.8

1.标的坐落位置 : 巢湖市幸福巷 。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 , 2幢2层 为大证未分割 , 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 将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 或 租 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标的其他情况: 标的 有水有电, 2幢2层 实际为地面一层门面房。

4. 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屋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 的 证载 用途 为 办公用地 /非住宅 。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环保或市场监督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 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 先支付后使用 ;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30天 , 免租金装修期 不 包含在租期内 。

2.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 3 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次出租房屋产权方为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委托方为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交后承租人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产权方支付房屋租金,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参与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 该房屋 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 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 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 一经发现 , 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 承租人 的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 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 .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 优先权 。原承租人 须按照 本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 后 ,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 下 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承租人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

2.意向承租人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下方的 “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办事指南 ”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 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 ) ,进入后选择点击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电子 交易系统后,点击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 标的 点击 “我要参与” , 阅读相关信息后 再点 击 “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 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 户信息 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 间内 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 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 返还交易保证金, 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 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放弃成交资格 ;

( 2 )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合同 ;

( 3)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1.意向 承租人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出租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 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 租赁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 承租人 具有约束力。意向 承租人 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 承租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程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李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083 、 6622 3178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 ( 2幢2层 ,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 三 :标的外观 ( 3 幢 ,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房屋坐落于 : , 间数 : , 建筑面积 : , 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3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 免租金装潢期 天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房屋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三条 房屋租金和租金支付

1.出租房屋年租金人民币: ( ¥ 元) ( 含税 ) 。

2.租金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 乙方 须 在合同签订 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向甲方缴纳 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 5 日 内 向甲方支付。乙方将房屋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 ;开户行: ; 账号 : ) 。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租赁房屋时,须在 合同签订前 5日内 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为 人民币 ( ¥ 元)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与乙方办理《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手续,并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条件将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租赁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乙方应及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5.《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甲乙双方现场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 相邻 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乙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甲方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 予 、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除主体结构外)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全部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其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 知 甲方。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先交纳该房屋 下一轮招租评估底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甲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乙方如不按时归还房屋,甲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的;

2.该房屋因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和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该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乙方租赁期内装修改造部分的补偿款为乙方所得;若因前款第 1、2项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和场地。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房屋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90 日的;

3 .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 .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私建乱搭的;

6 .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和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饰及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清场并搬出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

2.甲方未按照乙方书面通知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乙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甲乙双方因非第十条第(一) 、 (二)、 (三)款等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 30日向另一方递交房屋收回(退租)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房屋收回(退租)交接单》。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30日 内仍未交付房屋的,每延迟一天应 按照 已付 租金日万分之四的 标准承担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顺延;

2.甲方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装饰装修改造费用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乙方同意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 同期一个月租金 标准的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产权纠纷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 、 3 、 4 、 5 、 6 种 情形之一 违约责任的,甲方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 达 30 日的 ,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 除 须 补交费用外, 每迟付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乘以 费用 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5.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的装修装饰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后, 租赁时间在 1年(含)以内的,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同期 两 个月租金 标准的违约金 ; 租赁时间在 1年以上的,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同期一个月租金 标准的违约金。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同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 逾期 一天还应 按 逾期天数、最后一期租金 标准承担违约金。

租赁 期内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乙方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装修改造所承租的房屋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在装修改造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须维持租赁房屋和租赁场地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一经发现,乙方应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 三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维护外的其他维修维护工作。乙方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甲方不承担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发现乙方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户清场并将该房屋按时交还甲方,造成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房租。

(六)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乙方负责清理。

(七)《安全经营责任协议书》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八 ) 乙方在 装修、装潢 前须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非承重墙按 300元/㎡),如不再承租该房屋时,乙方未能将房屋恢复原样,甲方将扣除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 九 ) 乙方所承租的房屋若出现屋顶(面)、外墙渗(漏)水等情况,均自行维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巢湖市官圩路 88号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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