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溪路505号花溪里1-103号房产租赁
- 2025-12-29
项目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溪路505号花溪里1-103号房产租赁
项目编号: 2025HCWCA01655
招标公司: 马鞍山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安徽 马鞍山
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溪路 505号花溪里1-103号房产租赁 公告
项目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溪路 505号花溪里1-103号房产租赁
项目编号
2025HCWCA01655
委托方
马鞍山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 准确性 和有效性 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马鞍山市花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公告期限
1. 公告期 : 2025 年 12 月 29 日始至 202 6 年 1 月 19 日 1 7 :00止。
2.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 6 年 1 月 20 日 9:00始至 202 6 年 1 月 21 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溪路 505号花溪里1-103号房产
地上 1-2层
钢混
约 3395.06
10(5+5)
28.52
1.标的坐落位置 : 马鞍山市花山区 濮塘镇花溪路 505号。
2.标的权属情况 :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 将 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 或 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 房屋按现状移交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 租赁 用途为商服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酒店、办公 等) 。
2. 承租人不得于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内从事按摩、娱乐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不得经营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音等污染的服务经营项目。
3.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 12 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二) 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 意向承租人 须 符合下列条件(由意向承租人在竞价文件中承诺, 以项目负责人于公告截止日当日通过网站查询为准 ):
( 1) 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
( 2)未被 列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 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 3)未被 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以中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
( 4 )未被马鞍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曾被马鞍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但本项目 公告截止日不在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期内 (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 “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分”查询结果为准) 。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 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 转借 。
4.租赁期内,承租人 需 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 (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 如承租人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 承租人 须提前 向 委托方 递交房屋改造方案, 并 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及政策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升级。装修 改造 期间 的 安全责任 全部由承租人及其施工单位承担 , 对租赁房屋的 装修 改造 须符合建筑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承重墙、大梁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形。如有发生,承租人 须 立即修复并承担费用和其他 一切 后果。租赁房屋的装修、 改造 费用及租 赁 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 租赁期内,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消防、环保、水电等手续。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本项目合同五年一签,五年合同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如承租人履约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本项目合同可续签5年,续签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9 . 如 合同期满 不再续签 或 提前解约 ,承租人 须保持房屋现状良好,承租人 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承租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租赁 合同 。 逾 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承租人 ,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 承租人 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金额
2.8 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 承租人 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意向 承租人 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
项目登记
( 一 )意向承租人登记材料如下: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1 )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格式参考 本公告附件 3《登记材料格式》 )。
3.承诺函( 格式参考 本公告附件 3《登记材料格式》 )。
4. 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 3《登记材料格式》)。
注: 意向 承租人 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按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 承租人 公章。
( 二 )意向承租人可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登记材料:
1. 意向 承租人 在本项目公告期内 工作日上午 9:00至11:30 , 下午 1:30至5: 00 前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参与登记并递交材料 。
2.意向承租人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将登记资料扫描件通过邮件形式(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liush@ahggzyjt.com),邮件标题须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 三 ) 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各意向 承租人 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
项目竞价
1.完成 项目 登记的意向 承租人 ,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 网址: ) 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价库的意向 承租人 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 承租人 ,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 “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4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2000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意向 承租人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 竞价 活动。
注 : 1.意向 承租人 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 承租人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 竞价 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 承租人 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 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 可 转为 首期租金 ,其他意向 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 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 承租人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 交易保证金 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 承租人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 承租人 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 承租人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 承租人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承租人 未按 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 房屋租赁 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须携带 授权委托书 )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 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 10年租金总价(扣除6个月免租金装修期)*0.1754%,租期内租金总价=成交年租金*9.5。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刘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3290 、 6622 3292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 承租人 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 /内景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 1 :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标的
1 .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为: 濮塘花溪里 1-103房产 (濮塘镇花溪路 505号)
2 . 双方共同认可出租房屋面积为: 3395.06 平方米 (不含地下负一、二层),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以面积误差为由调整租金。
3 . 乙方认可租赁房屋性质和现状。所出租房屋的外墙、楼顶等共有部位,乙方应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使用。未经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二条 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系作为商服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酒店、办公等) , 乙方不得于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内从事按摩、娱乐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不得经营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音等污染的服务经营项目,乙方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 经营的项目须经甲方同意。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应当遵纪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甲方根据乙方违规使用情况,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按照 5+5年模式,即第一个5年中标人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情况下,可续签5年租期,考虑到前期装修投入大,给予6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计入租赁期。甲乙双方确定免租期后,该免租期不得以任何原因延长。
该房屋租赁期第一个 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装修免租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支付及支付方式
1 . 租金:双方约定租金标准为: 。
2 . 房屋租金及物业费支付方式如下:租金按半年支付,按照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原则,于每个缴费周期前 5日内 交纳 。物业费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标准由甲方向乙方代收物业费,乙方应于支付当期租金时一并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 12 个月租金总和 ,于签订租赁合同前 交纳 ;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约 前 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在任何时候,不得主张冲抵转化为乙方的租金、电费、水费及物业费等使用。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完好交还房屋且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1 . 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房屋时,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房屋内的各种固定设施设备及当前的性能状况,并 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
2 . 交付房屋 钥匙后 ,乙方如对 房屋现状、面积、结构及附属 等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在房屋移交 10日内向甲方书面主张,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房屋现状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 房屋质量、面积问题向甲方主张拖延减免租金、退租等任何权利。
第七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1 . 租赁期内,因本租赁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所有税金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
2 .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网络通讯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费用。如因乙方迟延或拒绝交纳上述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直接以保证金冲抵所造成的损失,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3 .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证,以自己的名称自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房屋装修、装饰
1 . 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潢、装修的,应及时报告甲方,与房屋相关的重大装修改造方案或设计应书面报告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不得实施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承重墙、大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2 .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如乙方已向甲方书面报告所实施的装饰、装潢、装修,对于已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甲方同意利用的,无偿归甲方所有;未形成附合的部分,乙方在交还房屋时未拆除、撤出的,无偿归甲方所有。
3 . 对于乙方未向甲方书面报告所实施的装饰、装修、装潢,无论何种原因终止乙方承租租赁房屋且无论形成附合或添附,如甲方同意利用的,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不同意利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乙方恢复原状之前,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以及预收的租金。
第九条 房屋维修与使用
1 .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租赁房屋的门前三包和防火、防盗等责任。该租赁房屋如作为经营办公场所,乙方不得在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生活居住、生火烧饭。
2 .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 .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确需维修的,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如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自主实施维修决定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的审核,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 租赁期间,甲方出于该房屋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房屋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房屋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应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第十条 房屋的转租、处分与优先承租权
1 .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 、 分租、调换给第三方。
2 . 如甲方对外公开转让租赁房屋的,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参与出让程序。租赁房屋转让后,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可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3 .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4 . 租赁期间,如乙方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物业费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不予与乙方优先签订租赁合同。
5 . 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标准可参照上期合同另行确定。如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的,乙方承诺放弃优先承租权,自行参与租赁房屋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
1 . 经营期内,乙方是标的物的实际管理人,承担运营标的及运营管理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包含水电气使用、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城市创建等;乙方须定期对运营标的水、电、液化气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消防的要求,配置及更换消防器材,消除安全隐患。
2 . 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伤亡事故等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诉讼、仲裁、罚款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租赁合同 被提前 终止或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本合同解除 30日内返还房屋。
2 . 租赁期间,如因发生公共利益或甲方对租赁房屋另有合理用途的等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但甲方应提前 2个月通知乙方,并以顺延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向乙方支付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返还房屋。
3 . 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消防隐患整改,如因消防检查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 . 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火灾、战争、自然灾害、水灾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 .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不再续租的,乙方应返还租赁物,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乙方返还的房屋、附属设施应处于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乙方逾期归还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原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赔偿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后,经甲方三次联系乙方(包括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电话、报纸公告等形式)催促要求腾空租赁房屋无果后,甲方有权单方腾空房屋,甲方对房屋内的物品可自由处分,乙方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 租赁期 间 ,乙方如无故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 .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 租赁 房屋,乙方应按照 3个月租金 承担 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 1)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的;
( 2)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之情形的;
( 3)乙方累计逾期拖延支付租金达90天的;
( 4)乙方连续逾期拖延支付租金达60天的。
3 .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顺延的三个月租金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该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通知
1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以及诉讼、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均可通过【邮件、快递、电子邮箱,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 . 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书面通知送达上述地址的,视为接收方已收悉该通知或诉讼、执行文书。拒收或查无此人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其他
1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 双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等秘密应负有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 .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