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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三次)

  • 2025-11-14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三次)

项目编号: 2025BBFCJ00630

招标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农村产权办公楼房屋招租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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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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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三次)

项目编号

2025BBFCJ00630

委托方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并 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6335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00始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 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25 年 12 月 4 日 9 : 00至10 : 3 0止 。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 年)

租金底价 (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

1-5层,共5层

框架,砖混

约 2566.6

4

71.5996

7.1

1.标的坐落位置 :合肥市包河区 宿松路与竹西巷交口东北角 。

2. 标的权属情况 : 该标的 无 房产证,无土地证 。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 . 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 及现场图 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 租赁 用途 仅限为办公 。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 租金每 三 个月支付一次, 前两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二年实际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5% , 先支付后使用 。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四个月,为租期外给予 。

2. 履约保证金为 成交后 首年 三个月租金总和 ,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 起 5个工作 日内(合同 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 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 公告截止 日前(含当日) 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 本项目不接受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 ,并 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 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 位置、 范围、面积 和现状等 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 后 5 日内 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 .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 市场 主体库登记 注册 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 CA)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 农村产权 ”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 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 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 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 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 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缴款 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 农村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本公告上传附件)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 结果公告发布后,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 《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 人 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 不计利息)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承租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 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 结果 公告有异议 , 可自 结果 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 5楼506室 ,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方按 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0% 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不足 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 至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 承租人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 时发布(网址: 、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 易所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王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 鲍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 0392、 6622 0384(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技术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合肥市包河区 常青 街道 竹西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农户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农户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1.租赁物名称:

2.租赁物面积: 。

3.租赁物的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首年租金: ¥ 元(大写: )。

(二)租金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其他:

租金分期按季度支付,每 个月支付一次,每季度租金 元,先支付后使用租赁物。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租金调整模式: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年租金按照 / 调整。

(五)租金使用: □现金 □银行汇款 □其他: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租赁物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的房屋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应于 5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物,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六、租赁物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5日内无条件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每逾期归还一日的,乙方按照最近一期的日租金向甲方支付每日的占有使用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物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 /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租赁物。

七、租赁物的装修改造及维修

(一)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装修或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而解除、终止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二)乙方在装修、改造等过程中应确保不会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在租赁物装修、改造、加固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消防等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应保障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经营租赁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物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租赁物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除外。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期和占有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确保标的租赁物不漏水和不渗水、无消防安全隐患。因租赁物漏水、渗水及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甲方对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7.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物和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物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9.甲方应保证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实际履约过程中,上述费用由第三方合肥市分路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收代付。乙方需保证应在缴费合理期限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第三方物业公司。如未按期缴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承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不得以合作的名义变相转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租赁期内,承租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不得阻挠。涉及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7.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租赁物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8.乙方负责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租赁房屋对应的水表进户后的水管(含室内、室外段)、对应的电表进户后的电线(含室内、室外段)、燃气管道等在日常使用中承担注意、检查、维修等责任。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租赁物、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物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10.租赁期内,租赁物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予以协助。

11.租赁期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需服从管理,并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借租赁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具体约定如下: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并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各项费用达 15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租赁物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租赁物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租赁物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装饰部分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租赁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租赁物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承租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5 日内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诉讼的,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等)都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出租物,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 (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出租物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六)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 (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七)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九)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于30日内清空搬离该房屋,租金结算至乙方净房交付甲方为止,否则需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

(十)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现场图.png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pdf 位置图.png 附件2: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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