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 2025-11-12
项目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招标公司: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采购标的物: 经营权出租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 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 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经营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 本公告 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 e 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如有) ,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 、 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 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50143)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 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林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 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对应林地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境内,面积约为 24亩 ,四至范围为:东至山地,西至水塘及农房,南至山地,北至道路。
(三)出租标的现状
租赁中,原租赁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 四 ) 租赁 用途
仅限于林木种植。
( 五 ) 租赁期限
5 年, 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
( 六 )特别提示
1、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2、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原租赁合同到期后2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
三、出租方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2、评估机构:芜湖恒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
3、评估基准日 : 2025 年 10 月 31 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招租了解复兴村水口组集体农用地五年租金价值咨询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芜恒评咨字( 2025 )第 086 号 )。
5、评估对象: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 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市场 评估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 5年 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 :人民币 48,000.00元。
2、租金 的 支付要求及方式:
( 1)自《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 2)自《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
( 3)出租标的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 、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意向竞租方承诺:应具有经营能力,已对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 3 )意向竞租方承诺:对 “本次出租标的现状为 租赁中,原租赁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 4 )意向竞租方承诺:对 “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原租赁合同到期后 20 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 ,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 ”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 5 )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如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 ,则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对应林地现状自行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 6 )意向竞租方承诺: 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林地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 7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承租方仅从事林木种植经营,如因林木种植需要添置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设等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8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承租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损坏基础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 在经营权期限内 对土地进行改造改良,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国家政策对改造予以补偿的也归承租方所有。
( 9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承租方要做好林地管理工作,不得在标的林地上 私自开挖或新建各类厂房等,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 10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11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抵押出租标的使用权。
( 12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 13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林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出租方无关。
( 14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 15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
( 16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使用权期限有剩余的,按出租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退还承租方。对承租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17 )意向竞租方承诺: 在经营权期限内 ,应合理安排林木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林木的生长周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林木采摘收获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18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
( 19 )意向竞租方承诺:如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标的对应林地通知之日起 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租赁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 20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合同期满时,承租方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出租方时应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租赁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并将标的对应林地按期交还,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用使用费。
( 21 )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价款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22 )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 23 )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 ~~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 202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 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 20 )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 202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 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4,000.00元 。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 1 ) 如因 意向竞租方 原因而非 出租方 、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的原因, 意向竞租方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 意向竞租方 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出租方 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有权不予退还 意向竞租方 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 出租方 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 意向竞租方 的 承租 资格;该 意向竞租方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 出租方 、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 意向竞租方 进行追偿。
a. 意向竞租方 已提出有效 竞租 申请(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已发放 竞租 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 出租 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 意向竞租方 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 出租 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 出租 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 承租方 的 意向竞租方 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 承租方 的 意向竞租方 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相关通知要求与 出租方 签订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的 ;
e. 意向竞租方 存在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 出租方 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有权不予退还 意向竞租方 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 出租方 或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的违约金 的其他情形。
( 2 )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 意向竞租方 的银行账户:
a. 意向竞租方 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 意向竞租方 发出 竞租 申请受理通知前, 意向竞租方 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 竞租 标的,且未发现存在( 1 )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 意向竞租方 书面明确表示放弃 竞租 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 (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 、无息退还;
b. 意向竞租方 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 “不合格 意向竞租方 ”的且未发现其存在( 1 )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 意向竞租方 最终被确认为 “不合格 意向竞租方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 意向竞租方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 意向竞租方 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 “合格 意向竞租方 ”但未被确定为 承租方 且未发现其存在( 1 )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 意向竞租方 为非 承租方 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 意向竞租方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 3 )意向竞租方 发生以上 ( 1 ) 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 出租方 有权对 出租 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 意向竞租方 不得报名参加竞 租 ;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 出租 标的 出租 底价视为 出租 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 公告 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 意向竞租方 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 公告 交易付款期限届满 之日 起至重新 公告 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 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 意向竞租方 承担,由 出租方 追究违约的 意向竞租方 的相关 法律、经济 责任。
(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湾沚 分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七 )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性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 八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
( 九 ) 竞 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 e交易 平台( )的 《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 《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 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 一 )交易双方签订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后 ,承租方依据 《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约定将 出租 标的全部出租价款 支 付 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承租 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用 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湾沚 分公司
联 系 人:沈经理
联系地址: 芜湖市湾沚区 人民政府行政楼 4号楼附楼4楼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水口组约 24亩林地5年期经营权 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 )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报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0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3-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
04-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pdf
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复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