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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平等镇农业产业生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280003-ZCJS)的质疑答复函

  • 2025-04-11

项目名称: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平等镇农业产业生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280003-ZCJS)的质疑答复函

项目编号: GLZC2025-G1-280003-ZCJS

采购标的物: 农业产业生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

项目地区:安徽 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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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法定代表人: 曾繁荣

委托代理人: 曾繁荣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质疑供应商:致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邮编:241000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平等镇农业产业生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280003-ZCJS)”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的报价表中各货物品牌都填写自己制造,品牌为 “华阳”,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中标单位仅有“华阳精工”注册品 牌,且该品牌的覆盖范围并不包含本项目采购的标的名称货物。另经 查询,“华阳”品牌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经官网查询,没查到中 标单位拥有该品牌的注册信息。综上,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对其严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

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 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 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 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中标结果无效并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惩罚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首先,品牌和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但是,两者的定义其实是不同的。

商标是品牌的法律表现形式,受法律保护;品牌的内涵,则更为广泛,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指的是企业的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使得注册人在市场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用于识别的标志。而品牌的含义则更为宽泛,它可以是公司的名称、牌匾、商号,也可以是企业的注册商标,品牌是品牌主体一切无形资产总和的全息浓缩。品牌的设计使用由企业自定,无需向有关部门注册申请或获得批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的定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末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中标单位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投诉。

广西中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附件信息:

* 质疑回复函.pdf (1.3 M)

* 质疑函-平等项目.pdf (9.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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