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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医养护理中心房屋招租公告

  •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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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包河区医养护理中心房屋招租公告

项目编号: BHSG-ZTB-2026-37

招标公司: 包河区医养护理中心

采购标的物: 房屋招租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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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医养护理中心房屋招租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26 浏览次数:42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 项目名称: 包河区医养护理中心 房屋招租

( 二) 项目编号 : BHSG-ZTB-2026- 37

( 三 ) 出租方:合肥滨湖时光 康养产业 有限公司

二、出租房屋信息和租赁期限

(一)房屋地址:包河区目连路 699 号悠享时光包河康养中心一楼东侧 小卖部 ;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首期 6 年(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合同开始时间,如实际交房时间推迟,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合计陆年) 。首期 租赁 期限届满后,在乙方经营业态稳定,且甲乙双方均具备续签意向的前提下,可以续签合同;每次续签合同期限原则上为【 1 】年,本项目首次合同期限与全部续签期限累计总时长不超过 10 年。续签时, 租金 标准保持不变。

(三)房屋招租面积: 128.15 ㎡ ( 含公摊)

(四)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租金;

(五)竞租底价: 3972.65 元 / 月。

三、承租方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出租方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前对最高报价人进行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查询要求如下:

1 )出租方仅通过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查询最高报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出租方仅通过 “ 信用中国 ” 查询最高报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四、房屋基本情况及特别要求

(一)本项目租赁面积 128.15 平方米(含公摊),意向承租方应在报价前自行踏勘现场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出租标的实际范围及相关面积,如 由于 上述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过道、大厅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 出租方 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二)房屋租赁用途为餐厅 (含后勤)、 超市及功能相近业态,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上述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三)承租方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如需)及对应经营许可,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要求合规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及虚假宣传,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四 )租赁期内,严禁转租(包括部分转租)。若违反本条约定, 出租方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 五 )签署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同时签署《安全运营责任承诺书》(承诺书详见合同附件)。承租方开展超市 (含后勤) 、餐厅及相关业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合规、明码标价、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切实保障运营安全。未按要求签订承诺书的,取消中标资格 ;在 履约过程中违反承诺事项,出租方有权采取整改、扣罚保证金、终止合同等处置措施,并追偿全部损失。

( 六 )承租方应加强安全防控风险把控,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自行配置急救装置,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

( 七 )运营期间,因承租方运营行为产生的一切第三方索赔、投诉、追责及法律纠纷,均由承租方全权处理并赔偿全部损失,保证出租方不因此遭受任何追责、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

( 八 )未经出租方书面正式授权,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名义、商号、标识、品牌等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商业活动或发布相关信息。承租方在各类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平台、广告、海报、宣传册等)中提及出租方信息的,须提前将宣传方案报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 九 )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传播、张贴违法违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利用经营场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民族团结的活动。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并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 运营期间,承租方应制定详尽且可操作的资产管理方案,对出租方移交资产清单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确保运营期间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出租方。

(十一) 出租方确认足额收到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10 日内 与承租方 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 交付房屋 。该 10 日交付期限自出租方收到全部应付款项之日起算,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二) 出租方按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向承租方交付,交付前双方应共同对房屋现状、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资产清单等进行逐项查验并记录,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后即视为承租方对交付范围内全部内容无异议并全面接收。自交付完成之日起,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保管、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责任全部转移至承租方,移交后发生的任何损坏、灭失或功能缺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承租方对房屋交付时的原有固定资产负有保管义务,且定期接受招标人进行的资产盘点 。 如有遗失或损害须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十三)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认定承租方放弃本项目履约,并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空置损失、二次招租成本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追究承租方相应违约责任。

(十四) 承租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和添置设施设备,但装修或改造方案必须报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 。 同时承租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消防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如需)等施工前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进场装修改造前,须按 园区物业相关 管理 规定 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按园区物业规定规范处置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承租方承担。

(十五)若涉及燃气开通、排烟、排污改造,或承租方新增设备需用电增容等事项,承租方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如需)及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自行组织实施,施工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医养护理中心整体运营受到影响的,由此引发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承租方追偿全部损失 。

(十六) 未经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限期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因擅自装修改造导致房屋结构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十七) 运营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屋顶等外部区域及标的所在园区设置各类广告牌、广告设施及楼体字(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物外墙面、屋顶等设置的招牌、标识、字号、 Logo 、发光字等)。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投放者,须符合广告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投放过程中的行政审批、备案(如有)等全部法定手续,由承租方自行申请办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代办及协助服务。广告牌、楼体字及广告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楼体字的内容、字体、颜色、规格、安装位置须与报审方案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十八) 承租方不得将 租赁 的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担保。如违反本款,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十九) 承租方自行安装独立电表 、水表、燃气表 , 并 支付 租赁 范围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电费除 承租方自身使用电费 外,还包含 园区公共区域、线路损耗的分摊电费,均按月直接向供电公司缴费;公摊分摊金额由园区统一招标的物业服务单位核算出具缴费明细,除各家单位自身使用的电费外,公共区域及产生的损耗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各家自身使用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水费、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按照独立水 / 燃气 表统计的实际用量计算。承租方应按照园区物业出具的缴费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将相关费用缴纳至园区物业指定账户。物业费由承租方与园区物业服务单位自行结算。目前园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费标准为 3.09 元 / ㎡ / 月,后续如变更物业费收费标准,则按照新的物业费标准执行。出租方及园区物业服务单位不向承租方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发票,因此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财务入账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十) 在 租赁 期间,承租方必须按相关约定按时支付 租赁 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方逾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所欠费用,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1‰ 标准每天收取违约金,承租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欠款及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承租方进行追缴。逾期超过 30 日的,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暂停运营、限期整改,待承租方结清全部欠款、违约金且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恢复运营;逾期超过 60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二十一) 因承租方自身管理原因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如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等),造成省市媒体曝光或市区级部门通报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情节严重的扣除 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在 30 日内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因此产生的损失。

(二十二) 履约保证金为 3 个月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 30 日内按缴纳金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计算公式:履约保证金 = 中标金额 ×3 。

(二十三) 合同到期终止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承租方在 租赁 过程中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新建及添附的各项不可移动资产(硬装装修,含固定于墙体、地面、顶面的装修装饰、管线、管道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要求补偿。同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搬离前拆除装修,恢复交房时原状。可移动设施设备由承租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不予任何补偿。承租方搬离时应确保不损坏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承租方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如承租方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予赔偿,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处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出租方仍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二十四) 承租方可 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本项目履约主体,全权负责项目运营,承担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部履约义务。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因前述安排予以减免 ,对该新公司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前述委托履行安排,出租方、承租方、被授权主体三方应当另行签署《三方履约确认协议》予以明确约定,未经三方签署该协议的,被授权主体不发生本合同项下履约义务承担效力。出租方有权选择向承租方、被授权主体一方或同时两方主张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被授权主体违约的,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直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等。

(二十五) 退出机制及违约金费用说明

1. 因法律法规、政策和国资统筹调整或出租方自身经营决策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根据通知要求的时限完成撤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 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 租赁 情况结算相关费用,并于承租方完成项目移交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2. 租赁期内,承租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 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该情形属于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解除,或因承租方自身经营不善、自身原因中途申请退场、无力继续履约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方必须在 30 日内退出场地,并完好归还进场时出租方移交的全部设施设备。承租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亏损、人员流失、运营压力大等任何自身经营问题为由拒绝办理退场移交手续。因承租方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属于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拒不撤场返还的,出租方不再另行协商,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清退、追偿逾期占用费、违约金及全部维权相关法律费用。

5. 其余未尽事项请详见合同。

(二十六) 风险责任

1. 经营风险:出租方无现金出资、无利润兜底、不参与日常经营,不承担项目任何经营亏损与经营债务,项目所有经营性风险、市场风险、运营损失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但保留资金审核与合规监管的权利。

2. 合规风险:因承租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资质缺失、服务不规范、消防卫生不达标、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处罚、罚款、整改、舆情危机、品牌负面影响及全部损失,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3. 安全与纠纷责任:项目运营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纠纷、客户投诉赔偿、员工劳务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与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二十七) 特别提示

1.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为运营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加强防范和控制,防止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如出现相关问题,均视为承租方未能有效履行主体责任,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2.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经营房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用途、楼层、结构、消防条件等),并已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了解经营行业所需的全部条件及审批要求,确认该房产现状可满足其经营需求。如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出台有关经营管理的新规或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楼层限制、消防等级、环保要求等),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减免费用、补偿或解除合同。如承租方因此要求提前退出的,视为其单方违约,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 二十八 )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五、租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账户

(一)承租方将租金缴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合肥滨湖时光康养产业有限公司

账号: 34查看完整信息015064

税号: 91340111MAEGAYAK14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京路支行

(二)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 日前向出租方支付。

(三)房屋履约保证金为 3 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六、报价要求

(一)竞价方式:采用一次性竞价方式,竞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

(二)低于竞租底价,则报价作废。

(三)全体报价均低于竞租底价,则项目流拍。

(四)本项目意向承租方须达到 1 家及以上,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承租方;如报价出现相同时,进行现场二次报价,报价不能低于首次报价。

七、报价单格式(见附件一)

八、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九、报名时间及报价文件递交

(一)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6 年 1 1 月 10 日 9 时 30 分止。

(二)登录合肥滨湖时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并下载招租文件及相关附件。在投标截止日( 2026 年 1 1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郎溪路与汤岭关路交叉口西南 140 米(雍荣府三期 S1 幢 5 楼),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

(三)开标时间为 2026 年 1 1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开标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郎溪路与汤岭关路交叉口西南 140 米(雍荣府三期 S1 幢 1 楼)。

(四)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滨湖时光康养产业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五)合肥滨湖时光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 http://bhsggroup.cn/ 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滨湖时光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对本次招租提出异议及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出租方信息

名称: 合肥滨湖时光康养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目连路 699 号

(二)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孟工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监督部门:合肥滨湖时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十一、特别说明

(一)以上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二)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提交至指定地点。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能导致报价文件无效。

(三)在本公告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报价文件,出租方将拒绝接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及规定地点递交报价文件的意向承租人报价无效。

包河区医养护理中心房屋招租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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