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26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应急抢通工程招标公告
- 2026-10-16
项目名称: 合肥市2026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应急抢通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采购标的物: 应急抢通工程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合肥市 2026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应急抢通工程-1标段 、 2标段 招标文件补疑
2026BFFGZ51271-1 、 2
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2.2.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现修改为:
“22.2.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77号
联 系 人: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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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陶晓举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
2026BFFGZ51271-1、2项目补疑.pdf